案例
中纪委官网公布的一则案例,2014年江西省委第四巡视组在调查德兴市原市委书记何金铭违纪违法问题时,何金铭四处打探消息,试图通过关系向巡视组说情打招呼,致使巡视组不断接到何金铭的亲朋好友说情电话,要求给予其“关照”。有的对有关情况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巡察组提供“造假材料”“‘打折’材料”。中纪委官网公布的另一则案例,2016年云南省委第一巡视组进驻西南林业大学后,干部群众反映该校城市设计院对外承接项目“生意火爆”,但其资产财务等情况从未公开过。巡视组决定组织力量调阅相关财务资料,设计院出纳却回答称,“你们来巡视的前一段时间,我原来用的办公室装修,同事将我的东西搬到另一间办公室,有4年的财务凭证被打扫卫生的人当废纸收走了”。干扰、妨碍巡视巡察工作的套路和模式可谓五花八门,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巡视巡察工作的开展,危害了巡视巡察工作的权威。
巡视巡察是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是全面从严治党和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利器。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发挥政治巡视利剑作用,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巡视巡察是加强党内监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党中央高度重视巡视巡察工作。在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下,巡视巡察工作不断得到加强。通过发现、查处和整改等环节有力地打击了腐败分子,也威慑、教育和警醒了一批党员领导干部。党员领导干部面对巡视巡察,应积极自觉地予以配合。然而,从近年查处的典型案例看,以各种方式干扰巡视巡察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盯梢巡视巡察组,托人托关系打探案情。从一定意义上讲,通过各种方式干扰巡视巡察,正是这些腐败分子畏惧心理的表现。
一些党员干部对于巡视巡察工作抱有侥幸心理,以“查不到我”来自我欺骗,身不正、行不端,放任工作中的小瑕疵变成大窟窿。巡视巡察工作查到自己头上来,则千方百计干扰和妨碍调查。越是千方百计地干扰和妨碍调查,越会造成掩人耳目、自欺欺人的后果。从本质上来讲,干扰、妨碍巡视巡察工作,就是对党不忠诚,就是不履行党员义务。对于本职工作,努力做了没做好是一回事,没努力做,甚至做错了却不敢担当是另一回事。如若放任干扰、妨碍巡视巡察的行为而不加以约束,可能形成漠视、对抗监督的不良风气,严重污染政治生态。
基于对干扰巡视巡察危害性的认识,党内法规将其明确列为禁止性行为并规定处分要求。《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该条规定将接受巡视监督的自觉性、忠诚性上升到党员义务和党纪要求的高度。针对干扰、妨碍巡视工作的行为,《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列出具体情形和处分要求,其中,对于“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等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在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章第五十五条也增加对干扰巡视巡察行为的处分规定,即“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党规党纪面前,任何被巡视巡察的对象和单位都没有特权,更不允许消极对待、置身于巡视巡察之外。巡视巡察权威不容挑战,企图通过“打招呼”“不配合”“威胁恐吓”等行为干扰甚至对抗巡视巡察,不仅不会奏效,而且直接触犯党的政治纪律,必将受到惩处。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巡视巡察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中的地位、权威不可动摇,绝不允许有任何干扰、妨碍巡视巡察工作的行为。从巡视巡察的主旨来说,其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为了查摆问题、监督整改、管党治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在面对巡视巡察时,首先要深刻认识到巡视巡察的目的在于“治病救人”,要习惯于监督的零距离、常态化,增强接受和支持巡视巡察监督的政治自觉,把巡视巡察当作匡正自我、纠偏工作的一面镜子、一把标尺,做到不畏惧、不躲闪、不逃避。其次要强化纪律观念,在巡视巡察过程中,认真对照党章党规党纪的要求,积极主动向巡视组、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支持配合工作。常言道:“身正不怕影子歪”,要以坦荡无私的胸怀和自我革命的勇气直面问题,党员干部要强化政治责任,以实际行动践行对党忠诚。同时,巡视巡察也要不断完善制度规范和工作机制,通过建立健全巡察制度推动巡视巡察摆脱人情世故、地方利益等干扰,让干扰权力监督的诡计无从着手,将加强权力监督的“笼子”越扎越紧。在相关制度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具体执行中还需对相关干扰行为从严惩处,同时坚定巡视巡察干部立场,使其摆脱“人情”束缚、利益困扰,真正让干扰监督的纪律“红线”看得见、碰不得。
(来源:学习时报)